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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话费套餐按月清零被指霸王条款

时间:2014/5/9 18:44:11

     今天,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市民起诉中国移动公司话费流量按月清零涉嫌霸王条款的案件。因该案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且涉及全国范围内,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月14日,家住深圳市福田区的辛钧辉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手机号码开户业务,为该号码开通了全球通58元上网套餐,并签订了相关协议。

  协议明确,该套餐包含50分钟国内主叫、200兆国内数据流量等业务,超出部分国内主叫按每分钟0.25元、国内数据流量每兆0.5元收费。同时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月最低消费为58元,从方案生效当月起开始扣除,协议期内即使全月停机或消费金额不足58元也按最低消费58元收取,超过58元则按照实际话费收取。即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58元的月租费用以购买相应的移动通信服务。

  根据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客户通话清单显示,该手机号码2014年2月的通话时长为28分钟,数据流量使用为34兆,即剩余通话时长22分,剩余流量166MB。而辛钧辉该未使用完的通话时长及流量均在3月初被移动公司清零。

  辛钧辉认为,移动公司只在受理通知单中告知其协议期内即使全月停机或消费金额不足58元也按最低消费58元收取以及超出流量使用的资费情况,对剩余流量如何处置未做出任何约定,因此,根据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在向被告购买了58元的服务后,理应享有享受相对应的服务的权利,而移动公司在未与原告达成合意,且未明示或主动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在月底清零原告已经购买但未完全使用的上网流量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

  3月13日,辛钧辉将移动深圳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将原告2014年2月剩余166MB数据流量及22分钟通话时长清零的行为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2014年2月原告剩余的166MB数据流量及22分钟通话时长按月滚动,累计在《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十二个月有效期内,由原告继续使用;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被告的业务规则经宣传告知和协议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套餐不具备强制性,客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并不属于“霸王条款”。从社会效果而言,如果撇开现有协议的合法约定以及该业务的优惠性质,对原告方的权益进行盲目扩展,则只能导致整个通信行业无法支撑此种优惠业务,最终导致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合理使用需求遭到影响和侵害。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271933741 录入:27193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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